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創新監督工作方式,提升監督工作成效,充分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職責,推進“兩個責任”落實到位,根據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市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饒辦發[2016]18號)和《中共上饒市紀委關于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饒紀發[2016]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監察專員是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根據工作需要向子公司派駐的紀檢監察人員,在集團公司黨委、紀委監察室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監察專員與駐在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監督對象是駐在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監督重點是駐在單位班子成員和各風險崗位責任人。
第四條 監察專員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根據工作需要實行聯合派駐或單獨派駐。監察專員派駐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與派駐其他子公司監察專員、監察室(紀委辦)工作人員實行輪崗交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監督駐在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集團公司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第六條 督促、協助駐在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七條 指導駐在單位開展企業廉潔文化建設,營造廉潔氛圍。
第八條 監督駐在單位對上級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集團公司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有關工作制度和紀律的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紀律嚴明、風清氣正。
第九條 監督駐在單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民主集中制、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三重一大”事項研究和廉潔從政等情況。
第十條 配合紀委監察室對駐在單位開展紀律督查和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配合紀委監察室受理對駐在單位的檢舉、控告、申訴、建議和反映等。
第三章 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督促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身素質,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正確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 結合駐在單位實際,制定監督工作細則,確保監督落到實處,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履行對駐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不到位的,嚴肅追究監察專員監督責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嚴格重大事項請求報告制度,嚴格遵守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結合駐在單位實際,查找風險環節,制定監督措施,嚴控廉潔風險。
第十八條 參加或列席駐在單位有關會議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
第十九條 對駐在單位會議或執行過程中發現有明顯違反有關規定或不合理的,應及時提出意見并制止。駐在單位未按意見糾正或停止的,應及時向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報告。
第二十條 發現駐在單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或線索的,必須及時向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察專員每月向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專題匯報一次,每半年述職一次。
第二十二條 駐在單位應為監察專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和工作條件,全力支持和配合監察專員開展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完成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派駐的監察專員和駐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2017年3月7日